法律知識

首頁 / 法律知識

嘉義律師,嘉義律師事務所,嘉義律師推薦,嘉義推薦律師

  • 刑事案件

    淺談交通事故之民刑事責任以及應對之方法

    淺談交通事故之民刑事責任以及應對之方法
    一、交通事故行為人之責任
    天有不測風雲,如果開車或騎摩托車在路上發生車禍、不小心把對方撞傷或撞死,這時行為人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主要責任有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以過失為前提:因為是車禍,所以沒有故意犯罪的問題,通常都是因為過失、不小心才會發生車禍,因為過失而發生車禍、造成別人的受傷或死亡,這個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或者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要怎麼樣才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呢?主要有兩點,第一個要對方有受到傷害、或被撞死,這個很容易證明,只要對方或對方家屬提出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就可以證明受到傷害、死亡,這個比較沒有問題,比較重要的是第二個要件,會不會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主要就是要看有沒有過失,那要怎麼判斷說有沒有過失呢?除了少數顯而易見的案例外,是否具有過失通常要看車禍鑑定報告(法官不是神,很多的案件是沒辦法自己判斷的,大部分的法官跟律師僅具備法律專長,許多案件都需仰賴專業鑑定,例如車禍之肇責鑑定、醫療之過失鑑定、工程之設計鑑定…)。
    2.鑑定報告之型態:談到這個車禍鑑定報告,鑑定報告的結果可能有三種:「雙方都有錯」、「完全都是一方的錯」、「沒辦法判斷」,舉例來說:1.有多數的車禍案件鑑定報告通常都是記載說雙方都有過失,只不過是一方是主要過失、另外一方是次要的過失,另有部分鑑定報告是說一方有過失、另一方完全沒有過失,實務上看過一方有過失、另一方完全沒有過失的情況就是,比如說駕駛人騎車或開車,可能因為喝酒或打瞌睡所以操控不當,車子就開進我方車道,我方在我方車道裡開車,而且也沒有超速行駛,這時候是對方駕駛人突然侵入到我方車道,雖然我方馬上踩煞車但是還是因為安全距離過短,以致於煞車來不及而跟對方發生碰撞,如果說是這種對方突然侵入我方車道情況的話,那麼對方就是這件車的肇事原因,我方就沒有肇事因素,我方就沒有過失,這個例子是典型的沒有過失的案子。2.而有許多車禍案件是呈現雙方都有過失的型態,比如說依照交通規則,當車輛行經沒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的時候,開在支線、小條路的人,應該要先暫停下來,讓幹線、大條路的車子先通過之後再開,而幹線、大條路的人在經過十字路口的時候也要減速慢行、注意前方的情況,依照這個規則來看,如果今天兩台車子在十字路口發生碰撞,到底過失的情況是怎麼樣就很明顯了,通常開小條路的人要先停下來而沒有停下來,這時候他就是肇事的主因,而開大條路的人應該減速慢行而沒有減速,所以他就是肇事的次因。3.還有第三種可能性,也就是說沒辦法判斷,舉例來說,今天在一個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因為有人闖紅燈而造成車禍,但是雙方都說是對方闖紅燈,這時候因為只是涉及號誌的認定,所以沒辦法去認定誰對誰錯(所以要裝行車紀錄器)。
    3.有過失就有刑事責任:當然還有很多其他類型的車禍型態,但是若具備過失的情形,只要對方有受傷,我方這邊通常都會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以上這個是刑事責任,就是會被國家判刑、判罰金的問題。
    (二)民事責任
    接下來是民事責任的部分,民事的責任是說要求賠償的責任,這個是跟刑事責任分開的,所謂的民事責任就是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通常發生車禍之後雙方會談和解,所謂和解是依雙方都同意接受的金額或條件,但雙方若無共識,被請求方認為對方開價太高、沒辦法接受,相關賠償金額那只好由法官來判了。法官在判會有一定的行情:
    1.在過失傷害的情形:常見的損害賠償項目有四種,第一個醫療費用、第二個看護費用、第三個不能工作的損失、第四個精神慰撫金。第一個醫療費用的部分,只要能提出相關的醫療收據,收據有多少法官就會判賠多少,醫療費用賠多少完全都看收據。第二個看護費用,如果醫生的診斷證明書說被害人在這段時間需要人照顧,此時就有賠償看護費用之責任。第三個不能工作的損失,今天被害人因為這場車禍而沒辦法去工作,如果醫生的診斷證明書說被害人三個月都不能工作,就有賠償三個月薪水損失的責任。第四個精神慰撫金,通常車禍受傷要請求精神慰撫金,法官在判的時候有一定的行情,依實務見解,主要是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等相關情事,但就本律師的觀察,傷勢輕重是主要判斷基準,比如說今天是輕傷、那精神慰撫金可能是三、五萬元,那今天如果是重傷的話、那可能是一、二十萬元或者是三、四十萬元,當然這中間有一定的法官自由心證空間。
    2.在過失致死的情形:常見的損賠償項目有三種,第一個喪葬費用、第二個老人、小孩的扶養費、第三個精神慰撫金。第一個喪葬費用的部分,只要死者家屬能夠提出收據的話,法官通常都會判給家屬。第二個老人、小孩的扶養費部分,只要死者有父母跟未滿18歲的小孩的話,死者的父母跟小孩都可以跟肇事的人請求扶養費,父母可以請求到往生為止的扶養費,小孩子可以請求到18歲為止的扶養費,依平均消費水準來判斷每月可請求的扶養費。第三個精神慰撫金的部分,通常法官會依照死者跟肇事者的身分地位去決定金額多寡,就本律師的觀察,多數的判決,通常是一個家屬(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80萬至120萬元,其中有許多實務判決所判的一個家屬的精神慰撫金為100萬元,但這個是原則,如果有例外的情況的話,比如如果這個人是非常有錢的人、或者是這個人是社會上有地位的人的話,死者的家屬可能可以請求到更高的精神慰撫金。

    二、發生交通事故後之應對?
    (一)爭取和解減免刑責(告訴乃論之罪因和解撤回告訴而結案,非告訴乃論之罪因達成和解而宣告緩刑)
    1.先判斷是否有過失:如同先前所說,發生車禍主要有兩種法律上責任,這兩種責任原則上是不會互相影響的,是會併存的,不會因為刑事被判刑、被判罰金,民事的部分就不用賠給被害人了,還是一樣要賠。所以發生車禍有沉重的責任加在身上,行為人要怎麼應對是對最有利的呢?首先,當然要判斷這件車禍的發生,行為人方有沒有過失,要有過失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那要怎麼判斷有沒有過失呢,如前所說,這個通常要看車禍鑑定報告。
          2.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過也不用太擔心,這種過失傷害的案件是告訴乃論的案件,通常不會判太重,只要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在一審法官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都可以撤回告訴,那這個案子就等於不見了。至於過失致死的話,那就不一樣了,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今天就算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法官還是要依法判刑,但是如果能夠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的話,通常法院有機會宣告緩刑,所謂緩刑的意思就是「寄罪」,這個是不用關的,只要在緩刑的時間內沒有再犯罪的話,過了這段緩刑的時間後就沒事了。所以不管是過失傷害還是過失致死,只要有過失,方向就是爭取和解。
    (二)利用保險分擔風險(包括強制險及任意險)
    1.談和解的策略:接下來要講到的是保險的部分,前面提到發生車禍時,如果有過失的話,那就應該釋出善意跟對方談和解,但是今天如果被害人獅子大開口、明明只是受了輕傷但是要求賠償一、兩百萬,這時候怎麼辦?此時本律師通常都會建議當事人還是談談看、看能不能拉低一點,但是如果真的還是開價明顯太高,那不用談了,讓法官判刑好了,普通過失傷害案件通常是判以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比如說判有期徒刑6個月,如果繳罰金1個月繳3萬元、所以6個月繳18萬元就不用入監。民事庭法官所判賠的賠償金加上刑事法官判決後須繳的刑事罰金,兩者合計根本就不需要這麼多錢,對方如果要開極高不合理的賠償金額,那案件就乾脆讓司法判決,讓刑事法官判刑事罰金,另外在民事庭的時候向民事法官爭取判決合理的賠償金。通常和解考量的因素是如此,不過還是建議盡量有機會就達成和解,只要達成和解的話,民事跟刑事的問題都解決了,也能節省後續漫長的訴訟時間。
    2.有錢才能談和解:談和解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問題,就是錢,有錢才有談和解的空間,所以如果有買保險的話,會有一筆保險金可以拿出來賠,對於行為人、被害人都有好處。就本律師的觀察,單純投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是不夠的,除了汽車強制責任險之外,另外應該要再加保汽車任意責任險,因為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賠額度有限,最好有加保任意險來分擔風險。
  • 家事案件

    淺談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

    依據目前民法相關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例如訂立買賣契約)的能力不須他人(家屬長輩)之同意即可生效;至於未滿20歲之人,因為辨識能力較差,原則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相關法律行為無效,或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但是現實上並非所有年滿20歲的人都有完整的識別能力,有些人因為先天的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例如智能障礙、精神疾病…,有些人則因為後天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例如車禍後成為植物人或近植物人狀態、因年齡已高所產生之失智症…,由於這些年滿20歲之人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況,所以民法設有「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制度,以保障其權利。
    依據民法規定,「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可區分兩種:
    • 監護宣告:成年人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情況,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其法定代理人,成年人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在法律上便無行為能力,之後便由法定代理人代替該成年人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簡單來講,喪失辨識能力的人在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就由法定代理人來負責照顧,並管理一些財產上的事務,但是為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同時也為了防止法定代理人的失職,所以在涉及受監護宣告人的重大財產處分時(例如要賣掉土地籌措受監護宣告人的養護費用),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另外向法院取得准予處分土地之裁定,才能將土地移轉過戶賣出。
    • 輔助宣告:成年人有「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況,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輔助人,成年人被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後,在法律上便成為限制行為行為能力之人,原則上只能做一些生活日常所需的法律行為,例如買早餐、買飲料、坐公車…,如果是涉及重大的法律行為時,例如借錢、訴訟、簽約、處分資產、結婚、訂立遺囑…,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有效。
    這個社會變遷得很快面對我們周遭的親友的身心理變化有時須透過法律來保障其權利有人因父親中風癱瘓而勇敢提出監護監護宣告之聲請並擔任父親之法定代理人將父親名下之財產用來照顧父親為父親提供一個安詳安穩的晚年同時也避免了手足間扶養義務之推卸及遺產之爭奪有人因女兒智能不足而擔心女兒遭騙婚或訂立遺囑因而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並擔任女兒之輔助人女兒為結婚登記或預立遺囑時須經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藉以保護弱勢之女兒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共勉之。依據目前民法相關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例如訂立買賣契約)的能力不須他人(家屬長輩)之同意即可生效;至於未滿20歲之人,因為辨識能力較差,原則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相關法律行為無效,或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但是現實上並非所有年滿20歲的人都有完整的識別能力,有些人因為先天的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例如智能障礙、精神疾病…,有些人則因為後天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例如車禍後成為植物人或近植物人狀態、因年齡已高所產生之失智症…,由於這些年滿20歲之人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況,所以民法設有「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制度,以保障其權利。
    依據民法規定,「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可區分兩種:
    • 監護宣告:成年人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情況,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其法定代理人,成年人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在法律上便無行為能力,之後便由法定代理人代替該成年人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簡單來講,喪失辨識能力的人在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就由法定代理人來負責照顧,並管理一些財產上的事務,但是為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同時也為了防止法定代理人的失職,所以在涉及受監護宣告人的重大財產處分時(例如要賣掉土地籌措受監護宣告人的養護費用),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另外向法院取得准予處分土地之裁定,才能將土地移轉過戶賣出。
    • 輔助宣告:成年人有「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況,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輔助人,成年人被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後,在法律上便成為限制行為行為能力之人,原則上只能做一些生活日常所需的法律行為,例如買早餐、買飲料、坐公車…,如果是涉及重大的法律行為時,例如借錢、訴訟、簽約、處分資產、結婚、訂立遺囑…,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有效。
    這個社會變遷得很快面對我們周遭的親友的身心理變化有時須透過法律來保障其權利有人因父親中風癱瘓而勇敢提出監護監護宣告之聲請並擔任父親之法定代理人將父親名下之財產用來照顧父親為父親提供一個安詳安穩的晚年同時也避免了手足間扶養義務之推卸及遺產之爭奪有人因女兒智能不足而擔心女兒遭騙婚或訂立遺囑因而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並擔任女兒之輔助人女兒為結婚登記或預立遺囑時須經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藉以保護弱勢之女兒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共勉之
  • 勞資案件

    被公司解僱了該怎麼辦

    一、近年來社會變化快速、產業發展起落更迭,另外因為人的因素而造成許多勞資對立衝突,故時常耳聞有人遭到裁員、解僱,當勞工面對這種非自願離職的情況,該如何確保自己的勞工權益呢?公司一定要付資遣費嗎?需要提早預告解僱嗎?
    二、為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在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下,雇主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契約,若雇主想要解僱勞工,必須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若未依勞基法規定而解僱勞工,即可能構成違法解僱。而目前勞基法中規定的合法解僱有分兩種情形:
    (一)勞基法第11條規定(概稱裁員性解僱):「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此條解僱時,雇主須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二)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概稱懲罰性解僱):「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依此條解雇時,雇主不須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三、勞雇雙方本應秉持誠信及真誠處理勞動關係,惟雙方無法理性溝通以致產生上開糾紛時,若勞工認為雇主之解僱不符合上述勞基法規定、雇主之解僱不合法,則此時勞工可視自身情況選擇:
    (一)勞工有繼續工作意願時:如雇主違法解僱,勞工依然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勞工可以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按月給付勞工原領之工資。此外,如果雇主有加班費未給或未足額發給、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等情形,亦可以請求雇主補足。
    (二)勞工無繼續工作意願時:如雇主違法解僱,勞工並沒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在法定的30日內主動以存證信函告知雇主終止雙方的僱傭關係,並可以主張:
    1. 請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勞基法第14條及第17條)。
    2. 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19條),以證明非自願離職,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3. 請求補發未給或未足額發給之工資、加班費。
    4. 如有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之情形,亦得向雇主請求。
    5. 勞工有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而其未休係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時,勞工得請求發給應休而未休之工資。
  • 民事案件

    待更新

  • 民事案件

    淺談提出請求債權之方式及時效

    現代社會是一個工商發達與法治完備的社會我們每天可能會做了一個或數個以上的法律行為,因而與他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小者例如在便利超商買早餐(買賣契約)、借給同事一枝筆(使用借貸契約)、以宅急便寄物品給親友(運送契約)…,大者例如透過仲介業者買賣不動產(委任契約、買賣契約)、借50萬元給朋友或向銀行借款50萬元(消費借貸)、與朋友合作投資事業(合夥契約)…;我們也可能會因為一些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與他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例如與他人發生車禍、被詐騙集團詐騙財物…。總言之,在我們生活周圍會遭遇大大小小不同的法律問題,不同的法律問題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規範、不同的效果,甚至是連主張權利之方式亦有區別。礙於篇幅,在此僅就一般人或中小企業欲追索民事債權,其常見之可利用之法律制度、所需具備之文件…等提出說明,並提醒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
    首先,吾人欲透過法院主張債權之方式,常見的至少包括以下兩種方式:
    • 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的一種程序,相對於民事訴訟程序,支付命令是一種簡單又方便快速的制度。白話一點來講,今天如果我們取得書面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借據、支票、本票、車禍診斷證明書…,我們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形式上審核我們所提出的債權證明文件無誤後,將會核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法院不會開庭,若債務人在合法收受支付命令的送達(若未合法送達則支付命令失效)後20日內未向法院提書書面聲明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將確定,屆時我們可持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財產,並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 提起民事訴訟:無法依支付命令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者,皆可以民事訴訟起訴方式主張權利,民事訴訟程序要填寫起訴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繳納裁判費用,接著由法院分案給法官開庭審理,法官將會通知雙方到法院開庭進行辯論,至於開庭審理的期間跟次數則不一定,通常視案件複雜程度、雙方證據主張多寡而定,期間短者二至三個月,期間長者超過一年也有。在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我們可持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財產,並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再者,法律不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只要是法律上的「請求權」,就會有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適用;換言之,我們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主張我們的請求權,若過一定期限,則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原則上規定在民法,但有些特別的請求權規定在其他法律,大略整理常見的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如下:
    一、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規定)。換言之,債權人必須在請求權可行使時起15年內提出請求,適用此時效規定常見的權利,例如借款、合會款…。
    二、五年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5年(民法第126條規定)。適用此時效規定常見的權利,例如利息、租金、薪水…。
    三、兩年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民法第127條規定)。適用此時效規定常見的權利,例如工程款、住宿費、飲食費…。
    四、其他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例如對支票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年、對本票發票人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3年(票據法第22條規定)…。
  • 不動產案件

    待更新

  • 勞資案件

    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