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交通事故之民刑事責任以及應對之方法
一、交通事故行為人之責任?
天有不測風雲,如果開車或騎摩托車在路上發生車禍、不小心把對方撞傷或撞死,這時行為人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主要責任有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以過失為前提:因為是車禍,所以沒有故意犯罪的問題,通常都是因為過失、不小心才會發生車禍,因為過失而發生車禍、造成別人的受傷或死亡,這個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或者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要怎麼樣才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呢?主要有兩點,第一個要對方有受到傷害、或被撞死,這個很容易證明,只要對方或對方家屬提出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就可以證明受到傷害、死亡,這個比較沒有問題,比較重要的是第二個要件,會不會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主要就是要看有沒有過失,那要怎麼判斷說有沒有過失呢?除了少數顯而易見的案例外,是否具有過失通常要看車禍鑑定報告(法官不是神,很多的案件是沒辦法自己判斷的,大部分的法官跟律師僅具備法律專長,許多案件都需仰賴專業鑑定,例如車禍之肇責鑑定、醫療之過失鑑定、工程之設計鑑定…)。
2.鑑定報告之型態:談到這個車禍鑑定報告,鑑定報告的結果可能有三種:「雙方都有錯」、「完全都是一方的錯」、「沒辦法判斷」,舉例來說:1.有多數的車禍案件鑑定報告通常都是記載說雙方都有過失,只不過是一方是主要過失、另外一方是次要的過失,另有部分鑑定報告是說一方有過失、另一方完全沒有過失,實務上看過一方有過失、另一方完全沒有過失的情況就是,比如說駕駛人騎車或開車,可能因為喝酒或打瞌睡所以操控不當,車子就開進我方車道,我方在我方車道裡開車,而且也沒有超速行駛,這時候是對方駕駛人突然侵入到我方車道,雖然我方馬上踩煞車但是還是因為安全距離過短,以致於煞車來不及而跟對方發生碰撞,如果說是這種對方突然侵入我方車道情況的話,那麼對方就是這件車禍的肇事原因,我方就沒有肇事因素,我方就沒有過失,這個例子是典型的沒有過失的案子。2.而有許多車禍案件是呈現雙方都有過失的型態,比如說依照交通規則,當車輛行經沒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的時候,開在支線、小條路的人,應該要先暫停下來,讓幹線、大條路的車子先通過之後再開,而幹線、大條路的人在經過十字路口的時候也要減速慢行、注意前方的情況,依照這個規則來看,如果今天兩台車子在十字路口發生碰撞,到底過失的情況是怎麼樣就很明顯了,通常開小條路的人要先停下來而沒有停下來,這時候他就是肇事的主因,而開大條路的人應該減速慢行而沒有減速,所以他就是肇事的次因。3.還有第三種可能性,也就是說沒辦法判斷,舉例來說,今天在一個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因為有人闖紅燈而造成車禍,但是雙方都說是對方闖紅燈,這時候因為只是涉及號誌的認定,所以沒辦法去認定誰對誰錯(所以要裝行車紀錄器)。
3.有過失就有刑事責任:當然還有很多其他類型的車禍型態,但是若具備過失的情形,只要對方有受傷,我方這邊通常都會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以上這個是刑事責任,就是會被國家判刑、判罰金的問題。
(二)民事責任
接下來是民事責任的部分,民事的責任是說要求賠償的責任,這個是跟刑事責任分開的,所謂的民事責任就是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通常發生車禍之後雙方會談和解,所謂和解是依雙方都同意接受的金額或條件,但雙方若無共識,被請求方認為對方開價太高、沒辦法接受,相關賠償金額那只好由法官來判了。法官在判會有一定的行情:
1.在過失傷害的情形:常見的損害賠償項目有四種,第一個醫療費用、第二個看護費用、第三個不能工作的損失、第四個精神慰撫金。第一個醫療費用的部分,只要能提出相關的醫療收據,收據有多少法官就會判賠多少,醫療費用賠多少完全都看收據。第二個看護費用,如果醫生的診斷證明書說被害人在這段時間需要人照顧,此時就有賠償看護費用之責任。第三個不能工作的損失,今天被害人因為這場車禍而沒辦法去工作,如果醫生的診斷證明書說被害人三個月都不能工作,就有賠償三個月薪水損失的責任。第四個精神慰撫金,通常車禍受傷要請求精神慰撫金,法官在判的時候有一定的行情,依實務見解,主要是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等相關情事,但就本律師的觀察,傷勢輕重是主要判斷基準,比如說今天是輕傷、那精神慰撫金可能是三、五萬元,那今天如果是重傷的話、那可能是一、二十萬元或者是三、四十萬元,當然這中間有一定的法官自由心證空間。
2.在過失致死的情形:常見的損賠償項目有三種,第一個喪葬費用、第二個老人、小孩的扶養費、第三個精神慰撫金。第一個喪葬費用的部分,只要死者家屬能夠提出收據的話,法官通常都會判給家屬。第二個老人、小孩的扶養費部分,只要死者有父母跟未滿18歲的小孩的話,死者的父母跟小孩都可以跟肇事的人請求扶養費,父母可以請求到往生為止的扶養費,小孩子可以請求到18歲為止的扶養費,依平均消費水準來判斷每月可請求的扶養費。第三個精神慰撫金的部分,通常法官會依照死者跟肇事者的身分地位去決定金額多寡,就本律師的觀察,多數的判決,通常是一個家屬(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80萬至120萬元,其中有許多實務判決所判的一個家屬的精神慰撫金為100萬元,但這個是原則,如果有例外的情況的話,比如如果這個人是非常有錢的人、或者是這個人是社會上有地位的人的話,死者的家屬可能可以請求到更高的精神慰撫金。
二、發生交通事故後之應對?
(一)爭取和解減免刑責(告訴乃論之罪因和解撤回告訴而結案,非告訴乃論之罪因達成和解而宣告緩刑)
1.先判斷是否有過失:如同先前所說,發生車禍主要有兩種法律上責任,這兩種責任原則上是不會互相影響的,是會併存的,不會因為刑事被判刑、被判罰金,民事的部分就不用賠給被害人了,還是一樣要賠。所以發生車禍有沉重的責任加在身上,行為人要怎麼應對是對最有利的呢?首先,當然要判斷這件車禍的發生,行為人方有沒有過失,要有過失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那要怎麼判斷有沒有過失呢,如前所說,這個通常要看車禍鑑定報告。
2.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過也不用太擔心,這種過失傷害的案件是告訴乃論的案件,通常不會判太重,只要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在一審法官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都可以撤回告訴,那這個案子就等於不見了。至於過失致死的話,那就不一樣了,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今天就算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法官還是要依法判刑,但是如果能夠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的話,通常法院有機會宣告緩刑,所謂緩刑的意思就是「寄罪」,這個是不用關的,只要在緩刑的時間內沒有再犯罪的話,過了這段緩刑的時間後就沒事了。所以不管是過失傷害還是過失致死,只要有過失,方向就是爭取和解。
(二)利用保險分擔風險(包括強制險及任意險)
1.談和解的策略:接下來要講到的是保險的部分,前面提到發生車禍時,如果有過失的話,那就應該釋出善意跟對方談和解,但是今天如果被害人獅子大開口、明明只是受了輕傷但是要求賠償一、兩百萬,這時候怎麼辦?此時本律師通常都會建議當事人還是談談看、看能不能拉低一點,但是如果真的還是開價明顯太高,那不用談了,讓法官判刑好了,普通過失傷害案件通常是判以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比如說判有期徒刑6個月,如果繳罰金1個月繳3萬元、所以6個月繳18萬元就不用入監。民事庭法官所判賠的賠償金加上刑事法官判決後須繳的刑事罰金,兩者合計根本就不需要這麼多錢,對方如果要開極高、不合理的賠償金額,那案件就乾脆讓司法判決,讓刑事法官判刑事罰金,另外在民事庭的時候向民事法官爭取判決合理的賠償金。通常和解考量的因素是如此,不過還是建議盡量有機會就達成和解,只要達成和解的話,民事跟刑事的問題都解決了,也能節省後續漫長的訴訟時間。
2.有錢才能談和解:談和解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問題,就是錢,有錢才有談和解的空間,所以如果有買保險的話,會有一筆保險金可以拿出來賠,對於行為人、被害人都有好處。就本律師的觀察,單純投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是不夠的,除了汽車強制責任險之外,另外應該要再加保汽車任意責任險,因為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賠額度有限,最好有加保任意險來分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