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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
淺談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
依據目前民法相關規定
,
滿
20
歲為成年人
,
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
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
(
例如訂立買賣契約
)
的能力
,
不須他人
(
家屬
、
長輩
)
之同意即可生效
;至於未滿20歲之人,因為辨識能力較差,原則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相關法律行為無效,或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但是現實上並非所有年滿20歲的人都有完整的識別能力,有些人因為先天的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例如智能障礙、精神疾病…,有些人則因為後天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例如車禍後成為植物人或近植物人狀態、因年齡已高所產生之失智症…,由於這些年滿20歲之人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況,所以民法設有「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制度,以保障其權利。
依據民法規定,「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可區分兩種:
監護宣告:成年人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情況,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其法定代理人,成年人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在法律上便無行為能力,之後便由法定代理人代替該成年人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簡單來講,喪失辨識能力的人在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就由法定代理人來負責照顧,並管理一些財產上的事務,但是為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同時也為了防止法定代理人的失職,所以在涉及受監護宣告人的重大財產處分時(例如要賣掉土地籌措受監護宣告人的養護費用),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另外向法院取得准予處分土地之裁定,才能將土地移轉過戶賣出。
輔助宣告:成年人有「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況,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輔助人,成年人被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後,在法律上便成為限制行為行為能力之人,原則上只能做一些生活日常所需的法律行為,例如買早餐、買飲料、坐公車…,如果是涉及重大的法律行為時,例如借錢、訴訟、簽約、處分資產、結婚、訂立遺囑…,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有效。
這個社會變遷得很快
,
面對我們周遭的親友的身心理變化
,
有時須透過法律來保障其權利
,
有人因父親中風癱瘓而勇敢提出監護監護宣告之聲請
,
並擔任父親之法定代理人
,
將父親名下之財產用來照顧父親
,
為父親提供一個安詳安穩的晚年
,
同時也避免了手足間扶養義務之推卸及遺產之爭奪
;
有人因女兒智能不足而擔心女兒遭騙婚或訂立遺囑
,
因而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並擔任女兒之輔助人
,
女兒為結婚登記或預立遺囑時須經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
藉以保護弱勢之女兒
。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
共勉之。
依據目前民法相關規定
,
滿
20
歲為成年人
,
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
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
(
例如訂立買賣契約
)
的能力
,
不須他人
(
家屬
、
長輩
)
之同意即可生效
;至於未滿20歲之人,因為辨識能力較差,原則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相關法律行為無效,或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但是現實上並非所有年滿20歲的人都有完整的識別能力,有些人因為先天的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例如智能障礙、精神疾病…,有些人則因為後天因素而欠缺完整的識別能力,例如車禍後成為植物人或近植物人狀態、因年齡已高所產生之失智症…,由於這些年滿20歲之人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況,所以民法設有「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制度,以保障其權利。
依據民法規定,「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可區分兩種:
監護宣告:成年人有「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情況,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其法定代理人,成年人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在法律上便無行為能力,之後便由法定代理人代替該成年人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簡單來講,喪失辨識能力的人在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後,就由法定代理人來負責照顧,並管理一些財產上的事務,但是為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同時也為了防止法定代理人的失職,所以在涉及受監護宣告人的重大財產處分時(例如要賣掉土地籌措受監護宣告人的養護費用),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另外向法院取得准予處分土地之裁定,才能將土地移轉過戶賣出。
輔助宣告:成年人有「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況,可由特定親屬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法院指定特定醫療院所醫師評估後符合,則通常由法院在特定親屬內選定親屬為輔助人,成年人被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後,在法律上便成為限制行為行為能力之人,原則上只能做一些生活日常所需的法律行為,例如買早餐、買飲料、坐公車…,如果是涉及重大的法律行為時,例如借錢、訴訟、簽約、處分資產、結婚、訂立遺囑…,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有效。
這個社會變遷得很快
,
面對我們周遭的親友的身心理變化
,
有時須透過法律來保障其權利
,
有人因父親中風癱瘓而勇敢提出監護監護宣告之聲請
,
並擔任父親之法定代理人
,
將父親名下之財產用來照顧父親
,
為父親提供一個安詳安穩的晚年
,
同時也避免了手足間扶養義務之推卸及遺產之爭奪
;
有人因女兒智能不足而擔心女兒遭騙婚或訂立遺囑
,
因而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並擔任女兒之輔助人
,
女兒為結婚登記或預立遺囑時須經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
藉以保護弱勢之女兒
。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
共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