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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資案件

    被公司解僱了該怎麼辦

    一、近年來社會變化快速、產業發展起落更迭,另外因為人的因素而造成許多勞資對立衝突,故時常耳聞有人遭到裁員、解僱,當勞工面對這種非自願離職的情況,該如何確保自己的勞工權益呢?公司一定要付資遣費嗎?需要提早預告解僱嗎?
    二、為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在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下,雇主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契約,若雇主想要解僱勞工,必須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若未依勞基法規定而解僱勞工,即可能構成違法解僱。而目前勞基法中規定的合法解僱有分兩種情形:
    (一)勞基法第11條規定(概稱裁員性解僱):「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此條解僱時,雇主須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二)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概稱懲罰性解僱):「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依此條解雇時,雇主不須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三、勞雇雙方本應秉持誠信及真誠處理勞動關係,惟雙方無法理性溝通以致產生上開糾紛時,若勞工認為雇主之解僱不符合上述勞基法規定、雇主之解僱不合法,則此時勞工可視自身情況選擇:
    (一)勞工有繼續工作意願時:如雇主違法解僱,勞工依然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勞工可以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按月給付勞工原領之工資。此外,如果雇主有加班費未給或未足額發給、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等情形,亦可以請求雇主補足。
    (二)勞工無繼續工作意願時:如雇主違法解僱,勞工並沒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在法定的30日內主動以存證信函告知雇主終止雙方的僱傭關係,並可以主張:
    1. 請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勞基法第14條及第17條)。
    2. 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19條),以證明非自願離職,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3. 請求補發未給或未足額發給之工資、加班費。
    4. 如有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之情形,亦得向雇主請求。
    5. 勞工有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而其未休係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時,勞工得請求發給應休而未休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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